民政局是政府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与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申报和褒扬、病故部队干部的家属安置工作。
(三)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救灾救济、救灾捐赠、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及敬老院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福利生产企业。
(五)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六)负责地名规划管理;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调处市际边界争议、市界勘定日常工作。
(七)负责婚姻登记和管理,弃婴、孤儿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福利资金;组织指导社会福利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管理、使用好民政事业费以及监督、检查镇、办事处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一)贯彻执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法规,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有关优惠政策的实施。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