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二、事项代码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理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2年10月31日实施,国函[2012]177号)下放目录第10项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民人[2013]1号)
五、受理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政府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3.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中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
4.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
5.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六、审批条件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办理部门予以批准: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要求,办理部门予以批准。
七、申请材料
按下表要求准备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自行撰写,申请人盖章或签名 | 原件 | 1 |
2 | 公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3 |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4 |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5 | 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6 | 工程竣工、消防、环保验收合格报告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7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证照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8 | 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设计图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9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资格证明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10 | 建设公墓资金信用证明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11 | 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12 | 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章制度 | 自行撰写,申请人盖章或签名 | 原件 | 1 |
13 | 墓位(格位)使用书面合同范本 | 根据《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范本)要求制订 | 原件 | 1 |
公墓建设涉及林地的,还需提供 | ||||
14 | 林业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许可证》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公墓选址邻近村庄的,还需提供 | ||||
15 | 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意见书 | 提供原件校验 | 复印件 | 1 |
注:1. 申请材料纸张采用A4纸大小,统一左侧装订;
2. 在窗口申请的,提交纸质材料。
八、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备齐资料可到市殡葬管理监察队提出申请。
窗口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 受理:市殡葬管理监察队接收并核实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江门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办公室审批。
3. 审查:江门市民政局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材料审查和实地验收工作,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市殡葬管理监察队。
4.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2227794。
5. 获取办理结果:市殡葬管理监察队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九、咨询
1. 咨询途径:上海市殡葬管理监察队,2227794。
2. 咨询回复:可即时回复的应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办理部门
上海市殡葬管理监察队
十一、 受理地点:
上海市殡葬管理监察队
十二、 办结时限
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 法律救济
1. 投诉
1)电话投诉:2211501,投诉地址:上海市长沙人和东路10号上海市单位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2)投诉回复:能即时答复的,应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投诉人留存的联系方式回复投诉人。
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若对上述审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 审批(办理)内部流程
1. 受理
负责人:罗秀喜,办公电话:2212018
2. 审批
负责人:黄天福,办公电话:2211501
3. 办结
负责人:罗秀喜,办公电话:22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