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办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