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码号使用者应当在企业所在省份省通信管理局码号核批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一年内启用相关码号。 二、码号使用者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 三、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省通信管理局。 四、码号使用单位必须从本单位的公家帐户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不得以现金汇款、私人帐户或其他单位帐户转帐方式缴纳。 五、码号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停用的,码号使用者应自届满或停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通信管理局。 六、码号使用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码号使用权的,应当在码号使用期届满30日前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通信管理局将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改变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七)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八)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